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9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月24日

为了帮助广大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生合理分配复习时间,更好地把握复习节奏,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网特为大家制订了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计划,供大家参考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讲师版复习计划,查看>>

点击领取→新人专享备考资料包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2、本质:经济补偿

(1)财产有价:保险金可以用来补偿损失

(2)人身无价: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

3、构成要素

(1)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4、分类

划分标准分类

(1)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①强制保险 ②自愿保险

(2)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①商业保险 ②社会保险

(3)根据保险标的:①财产保险 ②人身保险

(4)根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①原保险 ②再保险

(5)根据保险人的人数:①单保险 ②复保险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四大原则具体内容

1、最大诚信

(1)告知义务。

(2)保证义务:

(3)弃权与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

3、损失补偿财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4、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三)保险公司

1、设立

(1)设立条件:

(2)申请、批准和登记

(3)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业务范围

(1)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2)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3、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撤销分支机构;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终止

(1)解散:以下事项,经保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2)被撤销:违反保险法有关规定,被保监会依法吊销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的

(3)破产:资不抵债,经保监会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四)保险代理人 + (五)保险经纪人

(六)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

主要监管职责

1、依法制定并发布规章

2、审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事项

3、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4、对保险公司的整顿监管

5、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监管

6、对保险公司的股东的监管

注册233网校,加入2019年备考大家庭!

备考:2019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汇总

推荐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习阶段学习计划(三科)

233网校中级会计师2019年招生启动,讲师助你直击命题核心,高效过3科!【点击听课>>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