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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汇票的付款

来源:233网校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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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汇票的付款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六)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票据种类

见票即付的票据: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出票日起10日

2、可不为提示付款的情形

①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②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④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3、支付票款

(1)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及提示付款人的证件

(3)付款人若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后果自负

4、拒绝付款

(1)背书不连续等事由可以抗辩

(2)只能以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不履约事由抗辩

5、付款效力

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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