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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汇票的付款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六)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票据种类
见票即付的票据: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出票日起10日
2、可不为提示付款的情形
①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②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④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3、支付票款
(1)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及提示付款人的证件
(3)付款人若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后果自负
4、拒绝付款
(1)背书不连续等事由可以抗辩
(2)只能以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不履约事由抗辩
5、付款效力
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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