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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机构应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作出仲裁裁决的标准。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伸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
①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②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撤销裁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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