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网小编整理了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并汇总,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备考,早日取得中级会计师证书。大家可下载2019年版《中级经济法》学习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备考复习!进入中级会计师考试[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章节试题]训练场
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
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二、诉讼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和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
区别:
(1)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又被称为主观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又被称为客观时效期间,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期间性质不同。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可变期间;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但可以延长。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所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就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权益。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点: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至之日起计算。
(7)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②法定事由发生于或存续至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
(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只能对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适用,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考试那么难,这份中级会计通关资料包请收下>>! |
高效备战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高端班紧扣教材内容,逐章系统讲解知识点,为广大考生划出考试重难点。还有官方教材+综合题突破班+2套押题卷专享,【点击听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