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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个。
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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