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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证券市场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
(1)交易所市场。目前我国的交易所市场,主要由两个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三个板块(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构成,在交易模式上又区分为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
(2)全国中小企业般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
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准入条件:不设财务门槛
目的: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3)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是伴随着企业兼并活动在中国的增多而产生的。
2.证券市场的主体。
(1)证券发行人,是指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单位。
(2)投资者,是指证券的买卖者,也是证券融资方式的资金供给者。
(3)证券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
(4)证券交易场所,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机构,如上交所、深交所。
(5)证券自律性组织,通常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
(6)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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