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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来源:233网校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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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留置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五、留置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要件

(1)概念: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即留置物。

(2)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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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留置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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