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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纳税方式、纳税申报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纳税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四、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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