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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三、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选定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只有接到邀请者方才有资格参与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采取适当方式完成采购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一)招标采购的程序要求
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要求
1.成立谈判小组;2.制定谈判文件;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三)询价的程序要求
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评审结束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五)中标、成交结果的拘束力及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并出具验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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