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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设立公司必须有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3.申请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1.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5.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三)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决议效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
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条件,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有些自然人法律禁止其为股东,如国家公务员。法人作为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股东是指出资或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二)股东权及其分类
公司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的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和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几种情形。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课后练习·单选】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该公司股东乙。乙受让该股权时,知悉甲尚有70%出资款未按期缴付。下列关于甲不按规定出资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继续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乙对此不承担责任
B.甲继续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乙代替甲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甲对此不再承担责任
D.乙代替甲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甲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参考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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