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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下列基本原则:
(1)协商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5)依法纳税原则。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二是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该类文件有:①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合伙协议书;③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④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⑥经营场所证明;⑦其他法定的证明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所谓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④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在合伙企业中,往往由于合伙人经营管理能力不足,需要在合伙人之外聘任非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权利能力的一种界定。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人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
(2)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依以下法定条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一是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继承人愿意。
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②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2)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企业,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可能发生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合伙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首先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指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进行权利质押。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清偿其债务时,首先应当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只有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时,有限合伙人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也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应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人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1.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职责: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财产清偿顺序。
5.注销登记。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课后练习·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求偿
B.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人求偿
C.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求偿
D.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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