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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与分类
1.证券的概念。
2.证券的分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
(1)交易所市场。目前我国的交易所市场,主要由两个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三个板块(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构成,在交易模式上又区分为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
(2)全国中小企业般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
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准入条件:不设财务门槛
目的: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3)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是伴随着企业兼并活动在中国的增多而产生的。
2.证券市场的主体。
(1)证券发行人,是指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单位。
(2)投资者,是指证券的买卖者,也是证券融资方式的资金供给者。
(3)证券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
(4)证券交易场所,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机构,如上交所、深交所。
(5)证券自律性组织,通常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
(6)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四)证券法
1.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证券法专指《证券法》,它是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概念。
2.证券发行的分类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条件
2.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的限制
(2)规范运行的限制
(3)财务与会计的限制
3.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的限制
(2)盈利情况的限制
(3)规范运行的限
(4)财务与会计的限制等
4.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5.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1)发行债券的数量;
(2)发行方式;
(3)债券期限;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2.公开募集基金。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3.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监管制度:
(1)设立原则: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2)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3)募集规则的限制
(4)投资运作的规定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作出发行决议:董事会就有关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提出发行申请:发行人应按照规定制作和报送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3.依法核准申请。
4.公开发行信息: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签订承销协议,进行证券销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6.备案: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期限届满,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7.撤销核准决定。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概述
1.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将已依法发行的证券转让给其他证券投资者的行为。
特征: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
方式:集中交易和非集中交易两种,分别适用于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2.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二)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
程序: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1)股票上市的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上交的文件:
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③公司章程;
④公司营业执照;
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暂停上市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申请复牌)
终止上市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的交易。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2)公司债券上市程序:一是申请核准;二是安排上市;三是上市公告。
(3)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让。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即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4.持续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和其他法定的相关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有关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
5.禁止的交易行为。
根据了《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陈述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2.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3.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4.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不同交易方式:
(1)通过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2)通过协议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or超过
(3)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概念。
2.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1)持股比例达到30%。(2)继续增持股份。
3.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撤销。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变更。
(四)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2、程序
(1)内部批准:协议的各方应当获得相应的内部批准
(2)报告公告: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3、限额
(1)已经持有30%股份,继续进行收购的:需要转为要约收购
(2)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也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课后练习·单选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5000万元。该公司于2017年1月公开发行一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2017年11月,该公司又公开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600万元。2018年7月,该公司拟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为()万元。
A.2000
B.1500
C.1400
D.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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