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2月4日

根据233网校学霸君的学习计划,2020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按计划执行呢?现在,233网校中级会计网校继续为大家提供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及汇总, 本章内容提供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第三章内容,和学霸君一起来学习吧!

>>下载中级会计经济法思维导图

下载APP>>获取中级会计师辅导讲义

中级会计题库APP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发生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保险。

2.保险的本质: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3.保险的构成要素:

(1)可保危险的存在。无危险则无保险。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4.保险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原则: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由经济补偿性所决定。

4.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公司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的设立。

①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②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③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④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批准和登记。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的变更。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公司的终止原因:

(1)解散

(2)被撤销

(3)破产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其他。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四)保险代理人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2.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3.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4.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五)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2.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

3.保险经纪人可以依法收取佣金。但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4.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六)保险监管机构

1.保险业监管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管。

2.主要监管职责。

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

(2)承保。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

2.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所含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条款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6.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依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应支付的对价。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为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之乘积。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金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后,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款。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以及其他事项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1.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

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发出以前由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不同于保险单,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

5.其他书面形式。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3.索赔。

(1)索赔的时效。索赔是法律所赋予的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一项权利。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理赔。

理赔是指保险人接受索赔权利人的索赔要求后所进行的检验损失、调查原因、搜集证据、确定责任范围直至赔偿、给付的全部工作和过程。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效力变更。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1.代位求偿的概念。

概念: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2.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or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2.误告年龄条款

3.自杀条款

【课后练习·单选题

关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时.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的下列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B.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C.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投保人按照真实年龄调整保险费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更多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章节试题]多种免费试题在线测试,各科真题试卷实战演练。

点击领取>>2020年中级会计师备考资料包!

2020年中级会计师备考资料包!

考点中级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汇总| 章节练习题汇总

资料:2020中级会计考情分析 | 2020中级会计三科学习计划表!

2020年中级会计备考已打响!让庄欣+MR.H+葛广宇等6位老师一起,陪你从0开始,逆袭过3科吧!老师讲课讲得怎么样?点击这里【 立即试听学习>>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