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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本节介绍的主要是狭义的票据法。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关系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那么当事人之间为何而授受票据,则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四)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包括签章、记载事项等
3.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3)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五)票据权利与抗辨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也称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取得票据的主要形式:
①出票取得;
②转让取得;
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
(4)票据权利的补救: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5)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2)票据抗辩的种类: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两种:
(3)票据抗辩的限制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也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其中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②付款地;③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三)汇票的背书
1.背书概述。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形式: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3)禁止背书的记载。
(4)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黏附于票据凭证上。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多次背书,都是连续无间断的。
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非转让背书,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5.法定禁止背书: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的汇票。
(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是指对不需承兑的汇票或者已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汇票。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是指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汇票。
(四)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兑付款的行为。
(2)承兑成立。
3.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绝对责任体现在: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作用: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2.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2)保证的格式: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其中,“保证”的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为绝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为相对记载事项。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程序。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及时足额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予以解除。
(七)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
这一形式条件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保全手续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3.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2)确定追索对象。
(3)请求偿还金额和受领清偿金额。
①请求偿还金额;②受领清偿金额。
三、本票
(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2.本票的种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不同分类,例如记名式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记名本票;远期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
(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1.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本票的记载事项。
(1)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2)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见票付款: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四、支票
(一)支票概述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种类。
(1)现金支票。支票正面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支票正面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有该划线标志的支票,也称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其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开立账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3)预留印鉴。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支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二是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4.出票的效力:应该承担的责任:
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若有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为付款提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课后练习·单选题】
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公司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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