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33网校学霸君的学习计划,2020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按计划执行呢?现在,233网校中级会计网校继续为大家提供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及汇总, 本章内容提供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内容,和学霸君一起来学习吧!
下载APP>>获取中级会计师辅导讲义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信设备交谈达成的协议。
(三)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合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适用的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属的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课后练习·单选题】
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2013年)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
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
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
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更多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章节试题]多种免费试题在线测试,各科真题试卷实战演练。
考点:中级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汇总| 章节练习题汇总
资料:2020中级会计考情分析 | 2020中级会计三科学习计划表!
2020年中级会计备考已打响!让庄欣+MR.H+葛广宇等6位老师一起,陪你从0开始,逆袭过3科吧!老师讲课讲得怎么样?点击这里【 立即试听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