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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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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下列债务不能抵销: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4)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5)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免除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债权,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负债字据的返还

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关系消灭后,将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

(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课后练习·单选题】

债权人甲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乙难以履行债务,乙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期间,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该标的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应由甲承担

B.应由乙承担

C.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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