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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扣除额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计算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是税法优先原则。
二、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有关收入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收入的范围与分类;
二是收入的计量;
三是收入时间的确认。
(一)收入总额概述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企业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
(二)销售货物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对企业销售商品一般性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除上述一般性收入确认条件外,采取下列特殊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对于企业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三)提供劳务收入
1.对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在纳税期末应合理确认收入和计算成本费用;具体办法可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来确定,包括已完工作量、已提供劳务占总劳务的比例、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等。
2.企业应按合同或协议总价款,按照完工程度确认当期劳务收入,同时确认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2)宣传媒介的收费;(3)软件费;(4)服务费;(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6)会员费;(7)特许权费;(8)劳务费。
(四)其他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利息收入。
4.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接受捐赠收入。
7.其他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还包含政府及其他部门拨付的有关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一般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予以扣除。其中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
(1)“有关的”支出,即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才予扣除;
(2)“实际发生”即真实性,所提出的支出扣除项目,应拿出证明“足够”或“适当”的凭据来判定;
(3)“合理的”即判定企业发生的扣除项目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一)一般扣除项目
一般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其他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是需要通过公益性组织或者机构进行的捐赠。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4.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具体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进出口押汇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5.存款保险扣除。但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6.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人的0.8%。
(4)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三)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资产概述
企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价款+相关税费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摊销照比固定资产。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四)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五)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六)投资资产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存货
存货的计价方法参考其他资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八)资产损失
1、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企业发生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六、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兼并收购税收一般处理:
一是对资产价格不变的,则不征税也不减税;
二是对资产售价高于资产净值而形成的收入,即利得部分都要缴税;
三是对资产重组损失部分则在规定条件下准予扣除。
税务处理的原则:
一是资产重组必须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是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为新企业今后的资产处理,包括折旧或摊销提供基础价格;
三是上述两项工作的认定必须在交易发生时确认,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
四是财税部门有权根据新情况规定新的处理政策。
具体的税务处理,基本和会计实务的处理一致:
(1)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则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2)企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其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的组合。
一般性的税务处理:一是被收购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而收购方作为出资方属于投资行为,所以不需缴税;
二是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一般是协议价或市场评估价,这两种价格水平的确定应符合“公允价值”标准,其与资产净值的差额即为所得或损失;
三是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符合“公允价值”标准的价格可以作为收购方的入账依据,入账资产据此可以进行折旧或摊销。
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对企业整体收购行为予以税收优惠处理。
(4)企业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的组合。
企业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与企业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一致。
(5)企业合并
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应视同被合并企业的终结,在税务处理上一般应实行企业清算,规定如下:
一是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要重新评估,其资产的入账价格要按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并据此进行折旧或摊销处理;
二是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的资产要进行清算,如存在所得部分要依法纳税;
三是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存在的经营性亏损在清算时就要消化掉,不得带入新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6)企业分立
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是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情况。其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接受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并进行入账处理;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对价视同被分立企业的分配处理,即有收益视同利得部分纳税。
二是被分立企业不再存在的情况。其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接受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并进行入账处理;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按企业清算进行纳税处理,即有收益视同利得部分纳税。同时规定,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继续按原持股比例取得新企业的股权,即100%转股;
二是对于实行股权支付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支付金额的85%。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股东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收人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前述规定处理。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课后练习】
【单选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电信服务。2019年7月,甲公司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甲公司对不同种类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甲公司当月的销项税额为( )万元。
A.15.8
B.14.8
C.19.8
D.30.6
【答案】B
【解析】基础电信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0%,增值电信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甲公司当月的销项税额=100×10%+80×6%=1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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