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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一)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
1.界定关联企业的基本标准:一是股权控制,如持有25%股份等;二是企业管理和人员方面的控制。
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独立交易原则
(三)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等,这些交易税务机关都有权利进行调查,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和调整。
判断的关键:将关联交易定价或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定价和利润水平进行比较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6.其他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
三、预约定价安排
目的:减少征纳矛盾
概念:企业就关联交易价格合理性问题,与税务部门进行事前沟通协商
企业定价安排经税务部门认可后就可按此办理,视同企业间正常的交易价格,而无须再进行纳税调整。
种类: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四、成本分摊协议:关联企业之间
五、受控外国企业
对我国居民企业、中国公民投资控制的外国企业,其经营利润无合理理由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情况,属于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范围。
目的:防止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建立受控外国企业,将利润保留在外国企业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国内纳税义务。
六、资本弱化管理
国际上将企业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过高的情况,称为“资本弱化”。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七、一般反避税条款
1.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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