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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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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四、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表的体系由37张表构成,包括: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3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9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以及2张汇总纳税表构成。

六、计税货币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

(一)基本方法

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1.该处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并入二级机构测算。

(三)分级管理与汇算清缴

1.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监督和管理。

2.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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