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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预算法
一、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以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预算关系)。预算关系可分为预算实体关系和预算程序关系两类。
(三)预算年度
预算年度分为历年制和跨年制两类。前者是以公历年度作为预算年度,我国即是这种。
(四)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预算法定原则
3.绩效原则
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5.公开原则
6.完整性原则
7.分税制原则
二、预算体系
(一)预算体系的层级:五大层级
(1)中央预算;(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民族乡、镇预算
(二)各级预算的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以及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总额,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三)政府预算体系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三、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管理职权包括预算的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调整权等。
预算管理职权的分配,包括横向分配和纵向分配两个方面。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人大:(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
常委:(1)监督权。(2)审查和批准权。(3)撤销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审查权。②批准权。③改变、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常委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监督权。②审查和批准权。③撤销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审查和批准权。②监督权。③撤销权。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
(5)监督权。
(6)改变、撤销权。
2.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②报告权;③执行权;④决定权;⑤监督权。⑥改变、撤销权。
(2)乡、民族乡、镇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②报告权;③执行权;④决定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
(四)其他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支范圈
(一)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注意:1.税收收入:税收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
2.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和资产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人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3.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类别: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注意: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五、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的对象是预算草案。
所谓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注意:预算草案在未经权力机关批准之前,仅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
(一)预算编制的时间和基础
时间安排: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
编制依据: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二)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1.预算中涉及举借债务的规定:
(1)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2)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3)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4)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5)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2.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1)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3)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4)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5)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3.转移支付的编制要求。
(1)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
(2)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3)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
(4)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4.扶助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预算。
(1)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3)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4)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5.上年结余的处理。
(1)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2)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3)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预算审查和批准:只有经过审批的预算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预算草案的初审
中央预算:全国人大45日前;
各级预算:本级人大30日前;
(二)预算的审批
1.预算审批的权力机关。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2.对提请审查的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
3.预算审查。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
预算的备案:层层上报
预算的批复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七、预算执行
(一)预算收支的组织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1.预算执行的依据。
预算执行要以经过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
2.预算收入的组织执行。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3.预算支出的组织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4.预算执行中会计核算的基础。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国库制度
概念:国库,就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的专门机构。
类别: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1.国库的设立。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2.国库的业务。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3.库款的支配。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三)预算执行中的职责划分
各级政府领导:支持
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分析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四)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
1.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八、预算调整
(一)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
1.预算调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二)预算调整的程序
1.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2.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
3.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九、决算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二)决算草案的审批
1.审批决算草案的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以此类推)
2.审批决算草案的程序:
(1)初步审查。
(2)决算草案的提出。
(3)决算草案的审查。
(4)决算的批复和备案。
(5)决算的撤销。
十、预算监督
(一)权力机关对预算的监督
(二)政府机关对预算的监督
(三)各级政府专门机构对预算的监督
(四)其他主体对预算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预算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十一、法律责任
【单选题】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应当由法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负责公开的法定机关和公开的法定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本级政府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B.由本级政府在批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C.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D.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答案】C
【解析】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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