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前共有十二章240条,修订后为十四章226条,条款看似减少实际上内容却有增加。尤其是在证券公开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投资者保护以及违规监管这几个方面。有以下四个方面,会对2020年中级经济法开始产生重大影响。
一、审核制度改成注册制度
二、信息披露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
(1)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2)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3)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
(4)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5)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三、投资者保护
四、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列举三个)
(1)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发行人 | 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集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非法募集资金的1%-5% | 非法募集资金的5%-50% |
发行平台公司 | 依法取缔 | —— | ——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 | 3万-30万 | 50万-500万 |
(2)发行文件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要虚假内容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发行人 | —— | 未发行:30万-60万, 已发行:募资的1%-5% | 未发行:200万-2000万, 已发行:募资10%-100% |
直接责任人 | —— | 3万-30万 | 100万-1000万 |
控股股东/控制人 | 没收违法所得 | 3万-30万 | 违法所得的10%-100%,不足2000万的,200万-2000万 |
(3)信息披露违规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责令改正 | 30-60万 | 未按规定报送报告:50-500万 虚假披露:100-1000万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 | 3-30万 | 未按规定报送报告:20-200万 虚假披露:50-500万 |
控股股东/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隐瞒导致发生) | —— | 3-30万 | 未按规定报送报告:50-500万 虚假披露:100-1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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