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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法各章节高频考点归纳(第四章)

来源:233网校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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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归纳: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章节考点考频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一证券发行与交易★★★
考点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考点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四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考点五票据行为★★
考点六票据的权利与抗辩★★
考点七汇票的背书★★

【高频考点梳理】

考点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1.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一种书面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证券衍生品种等)、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战单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这也是证券法和本节所要介绍的证券。

2. 证券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1)股票。(2) 债券。

(3)存托凭证。(4)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5)资产支持证券。(6)资产管理产品。

(7)认股权证。(8)期货。(9)期权。

考点二: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证券法>> ,它是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证券市场各类行为 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考点三:证券发行概述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发行人) ,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狭义的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在所需资金募集后,做成证券并交付投资人受领的单方行为。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分为两种体制:一是实行公开主义的注册制;二是实行准则主义的核准制。

考点四:股票的发行

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行业、技术符合科创板定位。

(2)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 年。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4)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5)生成经营合法合规。

考点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已发行的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考点六

1、上市公司收购人——收购中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支付方式:

(1)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2、保险合同解除:故意不告知——解约不赔不退;重大过失——解约不赔应退

3、不得解除:

(1)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的。

(3)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考点七:股票终止上市: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or被宣告破产。

考点八: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考点九

1、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考点十: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1)汇票。

①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②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③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本票:本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支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考点十一:汇票的保证人:不能是国家机关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取得书面授权)。

考点十二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考点十三

1、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支票上的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收款人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在支票上补记其名称。

考点十四:内幕信息

①需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0件);②公司分配股利or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意】2-7是属于内幕消息,但不是需要临时报告的大事。

【实战演练】

【多选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能够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一定资质条件。下列投资者符合该资质条件的有(  )。

A. 净资产达到1100万元的合伙企业

B. 名下金融资产达到280万元的自然人

C. 社会保障基金

D. 企业年金

参考答案:A,C,D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该期间是()。

A. 自出票日起3个月

B. 自出票日起6个月

C. 自出票日起2年


D. 自到期日起2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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