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启,不少考生已经开始晕头转向啦。为了让大家明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方向,233网校学霸君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需掌握的核心考点,还不快来学!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解密>>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核心考点: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二)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几方面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
多方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等
对待的给付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法律规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 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2、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①≥18周岁;②(16≤X<18)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8≤X<18周岁
智力、精神健康: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8周岁
智力、精神健康: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延缓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行为因此而归于无效。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
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期限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五)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
(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效力。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受欺诈的。(3)受胁迫的。(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
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默认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情况下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
(3)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考点巩固练习】
【单选题】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 赵某,9周岁。系某小学学生
B. 王某,15周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 张某,13周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 李某,17周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的有( )。
A. 代理事务完成
B. 代理人死亡
C. 代理人辞去委托
D. 代理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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