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启,不少考生已经开始晕头转向啦。为了让大家明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方向,233网校学霸君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需掌握的核心考点,还不快来学!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解密>>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核心考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的清算
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财产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3)分配财产。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对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巩固练习】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A. 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 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有2个月低于法定人数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企业财产首先应当清偿或者支付的是()。
A. 所欠税款
B. 所欠银行借款
C. 所欠职工工资
D. 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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