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级经济法关键在记住法条,然后勤看勤背,为了帮助大家攻克中级经济法条,233网校学霸君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法》法条,赶紧来学习吧!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关于仲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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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 (1)前提: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可以自行和解→依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or撤回仲裁请求; (4)自愿调解,仲裁庭予以调解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
独立仲裁 | (1)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2)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监督 |
一裁终局 | (1)仲裁 作出裁决 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or向法院起诉。 (2)裁决 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or不予执行 的,当事人可以①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②向法院起诉。 |
可以仲裁 | 不可以仲裁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了解】2、3、4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 |
概念 | 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
形式 |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or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注意】 2-1应当书面,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2“其他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
内容 |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 3-1若(1)没有,直接无效; 3-2若(2)(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效力
|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变更、终止or撤销; (2)限制诉权: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3)排除诉讼管辖权; (4)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or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异议 | (1)处理办法: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①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②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③一方找仲委会,另一方找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 (2)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主观高危) ①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 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②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 未对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继续审理 |
无效 | (1)仲裁事项超过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4)仲裁事项or仲裁委员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
(1)组成:1名(独立仲裁庭)or3名(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2+1)
(2)回避:
情形 |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口诀】亲戚关系 会见送礼 |
提出 | (1)首次开庭前 【对比】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首次开庭前 (2)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才知道: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 |
结果的决定 | (1)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集体)→仲裁委员会主任 |
重选 | (1)回避的,依仲裁法重新选定or指定 (2)重新选定or指定仲裁员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