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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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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原因 | 具体情形 | |
自 退 伙 | 协议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通知退伙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③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法 定 退 伙 | 当然退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除名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退伙的生效】
退伙类型 | 退伙生效日 |
当然退伙 | 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除名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注意】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