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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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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注意】债务人的行为若不影响其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①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达不到70%)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高于30%)他人财产
④放弃债权担保
⑤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因处分财产而危害债权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注意】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比】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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