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所谓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
份额转让有以下限制: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常会考:
①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还是实际缴纳的财产?)
②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含义?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甲合伙企业财产的是( )。
A.合伙人李某对王某的货款债权
B.甲合伙企业接受丙公司捐赠的原材料
C.甲合伙企业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
D.合伙人黄某出资的房屋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
(1)合伙人的出资(选项D);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选项C);
(3)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选项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