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单方(抛弃、免除)、双方(买卖、赠与、抵押等)、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特点:(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2)原则上必须公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法行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征收决定)、法律规定(继承)、事实行为(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添附、先占)。
特点: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1、一般公示方法——交付
(1)现实交付: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后, 物的出让人将出让之物实际交受让人占有。
(2)观念交付:
①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 ,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之转让):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 ,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须继续占有转让动产的,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但将占有权交由出让人行使一段时间,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
2、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特别规定
(1)动产抵押: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常会考:
①动产物权变动——交付
②动产的特殊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单选题)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的交付形式是(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