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的概念
1、概念:指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物的共同所有。
【注意】一物一权(所有权)不变,只是该所有权由多个共有人共同享有。
2、分类:
(1)按份共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
(2)共同共有:明确约定→家庭关系;
(3)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注意】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
1、概念:是指数人按其应有份额,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态;自共有关系确立时起,各共有人即已确定自己的共有权利份额。
2、效力
(1)对内效力
第一,涉及对于共有物的用益、处分与管理、共有份额的处分:
①共有物的用益、处分与管理
① -1 按份共有人按照约定 管理 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① -2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 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份额负担。
① -3 处分 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共有份额的处分
② -1 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② -2 共有人对其份额的处分只能是法律上的处分,多表现为权利份额分割、转让、抛弃或于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等。
② -3“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①以交易为前提: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交易须发生在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
②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③有期限限制:约定>通知中载明的行使期间>未载明或载明的短于15日,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 15 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④两个同时主张: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不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
(2)对外效力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意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平等和不分份额地享有共有权的共有形态。
2、共同共有的类型: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的形态主要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
3、共同共有的效力:
(1)对内效力:
①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全部。对于共有物的使用与管理,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② 原则上,禁止分割。
【例外】在共有的基础丧失or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对外效力:
① 依全体共有人的共同意思,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当然,法律保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②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即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管理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2、共有部分共有权(共有权):
① 业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住房或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之外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 共用部分在法律上为附随于专有部分而存在的附属物或从物,具有从属性(例如小区内的道路、绿地)
3、成员权(共同管理权) :
【注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通常会考:
①共有形态: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②按份共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③共同共有
(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事项。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额。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
(3)选项D: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