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构成要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人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①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通常会考:
①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②代位权的行使
③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单选题)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