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履行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约定,即实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二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前者如以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务为债务的,后者指履行费用大大超过实际履行合同所能获得的利益;(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注意:
1、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失的,非违约方仍然可以向违约方请求赔偿损失。但原则上,非违约方获得的赔偿应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大致相当。
2、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二者不能同时主张。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五)定金责任
1、定金的概念与种类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 方向对方给付 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的担保 定金既可以作为担保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定金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有以下种类:
( 1 )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指定金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主合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主合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成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 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 同已 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 )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 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2、定金的生效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收受定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
3、定金的效力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定金责任被称为"定金罚则"。
(3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二者不能同时主张。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通常会考:
①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
⑤定金责任——定金罚则的适用
【注意】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二者不能同时主张。(2选1)
(单选题)陈某向王某购买货物,价款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作为定金。交货期限届满后,因为第三方供货迟延,致使王某只向陈某支付了一半的货物,陈某因此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王某承担定金责任,王某不同意。下列关于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表述中,符合担保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为是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B.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C.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
D.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承担定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