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下,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互不连带,当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中有一人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时,由于各保险人所应负担的比例是固定的,故而,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完全补偿。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2、物上代位制度
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保险人在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保险人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
3、代位求偿的概念。
概念: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原则:代位求偿制度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损失补偿原则的核心是被保险人所得赔偿。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or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上述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
(3)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该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常会考:
①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②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多选题)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有( )。
A、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C、因被保险人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D、即使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