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为9月9日-11日,离考试越来越近!众所周知,中级经济法关键在记住法条,然后勤看勤背,为了帮助大家攻克中级经济法条,233网校学霸君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法》法条,赶紧来学习吧!
中级经济法法条: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1】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多个物权间】包括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的物权之间的效力优劣顺序 |
【物权和债权】物权和债权均指向同一标的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例:同一房屋之上,先登记设立的抵押权效力优先于后登记设立的抵押权 |
例外 | 2-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所有权人自愿或依法接受在其所有权上的限制 |
2-2 法律的特别规定 ①登记的动产抵押 >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 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①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 | 物权的对世性强于合同相对性: 第一人将房屋借用(不是租赁)给第二人,借用期间约定为2年。借用关系确立半年后,第一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进行了产权转移登记。 所以,第三人可以要求第二人从房屋搬离。 |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 A.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B.先租后抵(抵押不破租赁) 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
C.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见不动产物权变动) |
2、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设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请求权)
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
【考点2】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发生 | 1-1原始取得:指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 如基于无主物之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善意取得等取 |
1-2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①移转继受取得:物权主体的变更(买卖、赠与) ②创设继受取得:在既存物权人的权利上,创设限制物权 (如在他人房屋所有权上,设立取得抵押权) | |
物权的变更 | 物权客体、内容部门的改变 (建设用地使用权存续期间的延长、建筑物占地面积的增减) |
物权的消灭 | 3-1绝对消灭 因标的物灭失而物权自身不存在 |
3-2相对消灭 实为物权主体的变更,指物权与原主体相分离,但物权本身并未消灭,。 |
2、物权变动的原因
(1)引起物权变动的 法律行为 ,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设定、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
【注意】物权变动=法律行为 + 动产交付 or 不动产登记
(2)法律行为之外的 法律事实 ,主要有添附、法定继承、无主物的取得、善意取得,以及征用、没收、罚款等。
3、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强】
含义 | 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用可由外部辨识的方法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
动产交付:动产占有的移转 | |
不动产登记: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变动事项 | |
立法理由 | 对世性涉及的义务人范围大,只有具备可由外部辨识的公示特征,才能明确权利边界,防止对第三人侵害 |
内容 | Ⅰ、不动产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不动产登记生效的例外: ①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以登记对抗为要件 ②非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继承、事实行为 ③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Ⅱ、动产设立和转让自交付生效 |
2、公信原则【强】
含义 | 既以登记、交付为公示方法,即使此表征与真实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公示方法而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法律应对其信赖予以保护,即保护基于信赖公示方式进行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二人 |
法理 | 商品交换要求及时、可靠地将商品的物权移转给受让人,但受让人不可能在交易前均对出让人的处分权详尽调查,出让人以合法方式彰显自己有处分权,受让人即可对此予以信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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