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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经济法》法条: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来源:233网校 2023-09-07 08:04:50

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为9月9日-11日,离考试越来越近!众所周知,中级经济法关键在记住法条,然后勤看勤背,为了帮助大家攻克中级经济法条,233网校学霸君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法》法条,赶紧来学习吧!

中级经济法法条: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1】要约和要约邀请概念区分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g: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考点2】要约的生效时间

①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无论是否看到)

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考点3】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撤回: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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