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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A)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4日


  问:(1)谁应当对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甲公司在乙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向乙公司发货,该买卖合同时否生效?乙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请说明理由。

  (3)乙公司欠甲公司电脑款可否与甲公司的债务相抵销?为什么?

  (4)银行对到期贷款应如何追要?

  答案:

  (1)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托运,形成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是该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因此,由于第三人丙公司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违约,应由买卖合同中的债务人甲公司承担。

  (2)如果乙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该买卖合同仍然生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乙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就该合同纠纷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两者不能并用。

  (3)乙公司欠甲公司电脑款不能与甲公司的债务相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对乙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利益。但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题中未说明双方同意抵销债务,不符合约定抵销债务的条件,所以,此两笔债务不能发生抵销。

  (4)银行对到期贷款有权向该借贷合同的债务人丙公司要求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甲公司的担保没有约定为一般保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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