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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经济法每日一题(G)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问:(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什么时间召开?由法院主持召开以及会议主席的选举是否正确?

  (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分析,和解协议能否通过?为什么?

  (3)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有多少?

  答案:

  (1)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所以,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该次债权人会议是正确的,但是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举是不正确的。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设立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不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2)和解协议不能通过。《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表决权。本案中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数为17位,有2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应计入有效表决人数,有9位债权人表决同意,已经过了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000万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为7000万元,可见表决通过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不足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所以该和解协议不能通过。

  (3)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0—1000(已提供担保的财产)+400(股东补足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80(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00(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300(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2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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