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丁要求丙、乙、A、B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其主要程序为
(1)汇票额拒绝付款后,其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2)从取得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向自己的前手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的对象包括自己的所有前手,即包括汇票的出票人(甲),保证人(A、B)背书人(乙、丙)等,他们对投票人丁承担连带责任。
(4)投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5、丙的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效力。在丙背书前票面金额为600万元,背书后变成900万元,丙应对票据的变更负文义责任。
6、乙的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追索金额包括
(1)被拒绝付出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7、A、B的观点均不正确
第一,该票据的保证人为两人,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有义务支付全部款项第二,票据的背书转让既是票据权利的证明、权利的转让;也是票据权利的担保。B作为前手,对所有后手负保证责任。
8、若乙代为付款后,取该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有权对该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其中,因票据变更而增加的金额部分由丙负责。乙有权要求丙对变造行为承担文义责任。
9、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挂失止付不是必经程序,遗失后对象不明确,最有效的补救措施是普通诉讼。
(四)甲、乙双方签定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商品,承诺5个月后付款,并由A、B两家公司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签定书面保证协议。
2004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货后,甲又将购入的该批货物(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7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
为及时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将该部分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定时甲忘了通知银行,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用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
同时,甲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支付所欠的款项,乙要求A、B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A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认为保证人为两人,各自应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故只同意代甲偿还400万元债务。
乙还调查了解到甲公司的以下情况:
(1)甲公司是由C、D、E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共60万元。
其中C以实物协议作价30万元出资,但其实物价值从有10万元,D、E均以货币15万元出资。
(2)甲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C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D为财务负责人兼监事。
(3)对甲公司将其用于抵押的设备在抵押期内又转让的事情,E股东也认为不妥。E准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解聘C的职务,但又怕提议不合法。
(4)C另外还私自将公司的部分资产为其亲友贷款作抵押,给甲公司造成损失4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l、甲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设备用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是否合法?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又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3、A、B的理由是否成立?
4、甲公司成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5、E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合法?对因C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