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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经济法09月04日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4日
宏远公司与远洋公司签订一购货协议,宏远公司向远洋公司支付定金12万元,双方并约定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后远洋公司违约,致使宏远公司损失8万元。
宏远公司遂要求远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计赔偿损失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4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共计47万元。远洋公司不同意。交涉不成,宏远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远洋公司则以法院可能会偏袒宏远公司为由,申请仲裁。
问题:
(1)宏远公司与远洋公司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该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为什么?
(3)宏远公司要求远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共计47万元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4)宏远公司最多可请求偿付多少万元?
正确答案:
  (1)双方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该案例中,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15÷30%),12万元大于合同标的额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
  (2)该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中请仲裁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仲裁协议,二是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理由,三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案中,宏远公司、远洋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不符合申请仲裁的条件。
  (3)宏远公司要求远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共计47万元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合并适用违约金与定金条款。
  (4)宏远公司最多可请求偿付27万元。《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一。若宏远公司选择定金条款时,则远洋公司应偿付22万元(2+10×2=22);若宏远公司选择违约金条款时,则远洋公司应偿付27万元(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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