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

2006中级《经济法》多选题演练-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0日

  31、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必须在年报的重要事项中作详细披露的关联交易有()。
  a、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为2000万元
  b、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为5000万元
  c、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
  d、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2%
  【答案】bcd
  【解析】在年报重要事项中应当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标准:(1)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
  (2)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3)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3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定义务的有()。
  a、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b、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d、通知上市公司持股情况并予以公告
  【答案】abd
  【解析】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答案】bcd
  【解析】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4、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35、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加收罚息属于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措施。
  36、下列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法行使留置权的有()。
  a.保管合同
  b.承揽合同
  c.货物运输合同
  d.借款合同
  【答案】abc
  【解析】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留置担保范围的有()。
  a、主债权的利息
  b、违约金
  c、留置物保管费用
  d、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答案】abcd
  【解析】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1)主债权及利息;
  (2)违约金;
  (3)损害赔偿金;
  (4)留置物保管费用;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8、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诉讼的有()。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abcd
  【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9、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有()。
  a、双方协议补充
  b、按交易习惯确定
  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d、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答案】abcd
  【解析】合同当事人对“履行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根据合同性质债权人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有()。
  a、借款合同
  b、赠与合同
  c、委托合同
  d、雇用合同
  【答案】bcd
  【解析】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债权人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