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退伙(P47)
1、退伙的分类(P47-48)
(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解释】若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可以通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只能协议退伙。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解释】如果合伙人“故意、主动”犯错误,应当除名;如果合伙人“被动”出问题,属于当然退伙。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当然退伙的有()。(2005年)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人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D.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应当“除名”的情形。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除名的情形。
【例题3】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
【解析】(1)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因此选项A错误;(2)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因此选项B错误;(3)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D错误。
【例题4】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答案】√
【解析】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3个条件:(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