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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5日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1)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基本相同,但只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如果明确指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2003年)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
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解析】(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例题2】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005年)
【答案】×
【解析】(1)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3)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
4、由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例题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2002年)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例题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5年)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答案】A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例题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B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D是错误的。(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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