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伙损益分配原则。正确的提法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区别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就是不设股东会。
4.√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外资企业的特点。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一般属于外国企业的分公司,它们与其母公司共同核算,因此,它们不属于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5.×
【解析】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规定的顺序清偿。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6.×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本票的付款。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7.√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缔约过失的情形。丙企业和丁公司的行为符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8.√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借款合同。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19+19×5%=19.95万元。
9.√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免征营业税范围。个人转让著作权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个人将其所得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四、简答题
1.[答案]
(1)甲要求丙补交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成立时,丙以劳务出资是经过甲和乙同意的。
(2)乙不可以转让财产份额给丁。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丙拒绝承担合同损失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在取得对外代表权后,即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对合伙企业有法律效力,由此而产生的效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成为合伙财产的来源;带来的风险,也应当由合伙人承担,构成合伙企业的债务。
2.[答案]
(1)可以宣告破产。《破产法》规定,整顿期自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两年。整顿期间,企业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本案中,甲药业公司在整顿期间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能达到整顿的目的,因此应宣告其破产。
(2)不正确。《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应当根据对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首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经表决同意后,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清算组执行。
(3)对某医院的120元债权应作为破产财产追回后重新分配。《破产法》规定,整顿期间,放弃自己的债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本案中,甲药业公司在整顿期间自愿放弃了自己对某医院的120元债权,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后1年内被发现,该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追回后重新分配。
3.[答案]
(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
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500×5‰+(4600+400-1500)×3‰=1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8=12(万元)。
②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
③按实发工资在税前进行了扣除不符合规定。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0-270=50(万元)。
④按实际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70×(2%+14%+1.5%)=47.2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47.25=8.75(万元)。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24+12+10+50+47.25+8.75=45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52×33%=149.16(万元)
五、综合题
[答案]
(1)①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②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③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甲可以对转账支票的金额进行补记。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定金合同有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案中,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于1月30日交付定金,合同标的额为230万元,双方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