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在设立外资企业时,外国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该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 20 %。(√)
24.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60万美元,外方出资160万美元。各方出资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外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
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欲向合营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如合营他方不同意,则欲转让出资方可以向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出资。(×)
26.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27.银行汇票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28.持票人甲将一张银行汇票上记载的金额由10万元改为40万元,甲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行为。(√ )
29.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
30.凡在我国境内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 )
31.在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时,纳税人的营业额超过起征点的,仅就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
32.某企业的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该企业的销售行为均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
33.某小型国有企业1999年亏损5万元,2000 年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该企业2000年应适用18%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
35.土地使用权出售时,应以其成交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
36.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关按照房屋最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
37.天马公司于2001年11月暂时进口一批货物,当时该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20%。由于经营需要,2002年2月天马公司向海关申请将这批货物转为正式进口,这时该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调整为15%。该公司应按15%的税率补缴关税。( √)
38.A市甲企业委托B市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该批消费品应缴税款应由乙企业向B市税务机关解缴。(√ )
39.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40.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向货物到达口岸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消费税。( ×)
4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之前,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4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前未结算清应纳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3.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44.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的财产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留置权执行。(√)
45 、进口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应在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 )
46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应征收 20 %的预提所得税。( ×)
47 、某外商在境外取得一项专利权,同年将此项专利用于其在中国的独资企业。该项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在中国使用时可以免贴印花税税票。(×)
48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49.对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某项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其营业额。(√ )
50.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出让土地和出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 )
51.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执行。( × )
四、计算分析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略)
五、简答题(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1.大文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营网站服务。在2001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税务机关认为,大文公司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10万元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文公司不同意税务机关的意见,并以此为由拒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无效后,作出了暂停大文公司使用发票的处罚决定。大文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简要说明大文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中,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大文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是否合法;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答案】:
大文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中,税务机关的意见符合税法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坏账准备金允许扣除,但纳税人的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等,不得扣除。
大文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不合法。依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广播。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而无暂停使用的处罚。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甲运输公司与其他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其部分运输工具作为出资认购了相应的发起人股份,同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甲将已作为出资的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甲将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甲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甲将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