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算分析题
1.(1)销售A产品销项税额=8000×50×17%=68000元
将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的销项税额=6000×(1+10%)×20×17%=22440元
改、扩建幼儿园领用A产品销项税额=8000×5×17%=6800元
当月销项税额=68000+22440+6800=97240元
(2)当月进项税转出
单位内部基建领用甲材料=1000×50×17%=8500元
改、扩建幼儿园领用甲材料=200×50×17%=1700元
当月丢火库存乙材料=800×20×17%=2720元
进项税转出合计=12920元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70000-12920=57080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97240-57080-40160元
2.(1)从国外进口A类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820000+230000)÷(1-30%)=1500000元
进口A类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1500000×30%=450000元
(2)委托加工的B类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68000+2000)÷(1-30%)=100000元
委托加工B类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100000×30%=30000元
(3)销售C类护肤品应缴纳消费税=580000×8%=46400元
(4)“三八”妇女节发放的C类护肤品应缴纳消费税=8000×8%=640元
(5)该企业3月份应纳消费税=450000+30000+46400+640=527040元
五、简答题
1.甲将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该企业的破产破产财产为340万元。(400-60=340万元)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首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15万元;其次支付所欠税款5万元;最后,再按照同—比例支付其他破产债权。
六、综合题
1.(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乙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2.(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根据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500×5‰+(4600+400-500)×3‰=1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8=12万元。
②将向上管部门的捐款,以及交纳技术监督部门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10=80万元。
③未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7÷(1-15%)=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7=3万元。
④按实发工资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0-268.8=51.2万元。
⑤按实际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68.8×(2%+14%+1.5%)=47.04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47.04=8.96万元。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3+51.2+8.96=872.1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872.16×33%=287.81万元
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已缴税款=20×15%=3万元
2002年该企业应缴所得税额=287.81-3=284.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