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简答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的会计分录,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1、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聘请,承办甲公司2003年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A、B进驻甲公司后,了解到甲公司以下信息资料:(1)2003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托管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托管乙公司所属元器件厂,托管期限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05年4月1日止,甲公司每年按照元器件厂净利润的40%收取托管费。截至2003年12月31日,甲公司从托管乙公司所属元器件厂中获得人民币400万元,占甲公司2003年度利润总额的11%。(2)2003年7月,甲公司通过兼并方式以人民币2000万元收购了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3)甲公司与丁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丁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对甲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甲公司败诉的判决,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至2003年12月31日前尚未审结此案。经项诉讼的一审情况,甲公司已经作为重大事件予以披露。(4)2003年,甲公司与其关联方戊公司累计交易总额达3500万元。(5)2003年9月10日,持有甲公司6%的发起人股东A国有企业以其所持股份(国有股)作质押,向某建设银行贷款2000万元。要求:(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甲公司在2003年年报中应否披露托管事项?并说明理由。(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甲公司在2003年年报中应当如何披露其收购丙企业之事项?(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应否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理由。(4)根据上述要点(4)所述内容,应否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理由。(5)根据上述要点(5)所述内容,应否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理由。质押合同从何时生效?
正确答案:
(2)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披露收购丙企业的简要情况、进程,说明收购事项以上市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影响。
(3)应当予以披露。根据有关规定,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4)应当予以披露。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者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必须披露其详细情况。
(5)①应当披露质押事项。根据规定,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等情况时应予以披露。②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甲、乙、丙、丁四人以相同出资设立A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四人订立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合伙企业出现亏损,由甲承担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2)A合伙企业的利润每2年分配一次。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合伙协议约定当合伙企业亏损时由甲承担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合伙协议约定每2年分配一次利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简述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的财产清偿顺序。
正确答案:
(1)合伙协义约定由甲承担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2)合伙协议约定每2年分配一次利润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损益分配的时间比较灵活,既可以按年度进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分配。合伙损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3)合伙企业的财产在优行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还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
六、综合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的会计分录,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正确答案:
(1)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在本题中,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28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了70%。
(2)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3)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有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5)如果对截止2000年12月31日止的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1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69万元。
解析:乙的实际出资是9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第二期出资10万美元有效),甲的实际出资是66万美元(第一期出资66万美元,其中机器设备出资30万美元,通过收购的出资36万美元,第二期出资20万美元无效),按照90:6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66)=207.69(万元),甲公司应分配的利润=360-207.69=152.31(万元)。
(6)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不能取得决策权。根据有关规定,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2、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郭某以4.00-4.20元的单价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郭某在与B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企业反复磋商下,2001年4月1日与B企业签订了单价为4.50、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根据合同约定,A企业在2001年7月1日-5日期间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2001年7月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B企业,B企业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A企业在对B企业的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B企业同时欠C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但B企业享有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B企业管理混乱,B企业一直没有对D企业主张其债权。2001年8月20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请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B企业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A企业胜诉。裁定由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业务义务,同时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C企业得知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向A企业主张应由A、C平均分配D企业偿还的200万元,A企业表示拒绝。要求:根据《合同法》、《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如A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5)C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4)2万元的诉论费用由D企业承担。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5)C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案中,债权人A的代位权诉讼成立,因此其债权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2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因此C企业的主张不成立。
(1)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2)B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低于A企业所适用的税率,应补缴所得税;
(3)来源于联营企业B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17000/(1-15%)=20000(元)
(4)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20000×15%=3000(元)(该部分已在B企业缴纳所得税)
(5)C企业适用税率与A企业相同,不用补税;D企业适用税率高于A企业所适用税率,不退还已缴所得税额。
(6)来源于联营企业C的应纳税所得额=49000/(1-30%)=70000(元)
(7)C企业已纳所得税额=70000×30%=21000(万元)
(8)来源于联营企业D的应纳税所得额=20100×(1-33%)=30000(元)
(9)D企业已纳所得税额=30000×33%=9900(万元)
(10)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还原税前部分)-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1000+(2+7+3)-(7+3)=1002(万元)
(11)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税收扣除额)=1002×30%-0.3=300.3(万元)
正确答案:
(1)
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5000+3000+150+990+800+1600=11540(万元)
土地增值额=18000—11540=6460(万元)
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6460/11540=55.98%
应纳土地增值税=11540×50%×30%+(6460—11540×50%)×40%=20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