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的会计分录,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1、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4年4月1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日签发的营业执照。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应当在何时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A公司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哪些证件和资料?(3)如果A公司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正确答案:
(1)A公司应当在2004年5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A公司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①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居民身份证;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
(3)如果A公司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对其法定的经营商品,采取伪造假购货发票、假出口报关单、假外汇结汇单、假定税证明等手段;两次骗取出口退税款(纳税人尚未缴纳税款)合计1.2万元。上述行为被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查出。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定,分析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应如何进行处理?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
(1)按国内免税材料价款及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0000×(17%-13%)=2000元
(2)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要将超期6个月单证不齐的外销视同内销并将原计算过的不得免征的抵扣税额冲转回来150000×(17-13%)-2000-80000×(17%-13%)=800元
(3)当期可抵扣进项税34000-800+3000=36200元
(4)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在计算时,要将超期6个月单证不齐的外销视同内销来计算销项税。160000×17%+80000×17%=40800元
(5)当期应纳增值税=40800-36200=4600元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应纳增值税4600元,无法享受出口退税(即出口应退税额已抵减了内销应纳税额)。
五、综合题一(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的会计分录,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中止。〔或: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如果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其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
(3)对甲公司私分的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理由:第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私分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根据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1590万元。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一是,公司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计1320万元(18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二是,清算组追回甲公司被私分的财产90万元;三是,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180万元(300-120)。
(6)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数额为80万元。计算公式为:〔1590万元(破产财产额)-40万元(破产费用)-80万元(应付工资)-220万元(未交税金)〕÷3125万元(破产债权额)×200万元(丁公司的破产债权)=80万元。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2)董事A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A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属于内幕信息。
(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4)甲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①发行人、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上述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中国证监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