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本题共10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4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欲向合营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如合营他方不同意,则欲转让出资方可以向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出资。 ( )
答案: ×
解析:依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47.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已由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继续破产程序。 ( )
答案: ×
解析: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该中止破产程序。
试题点评:
48.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 )
答案: √
解析: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9.为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审计报告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答案: √
解析:依据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0.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前未结算清应纳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
答案: √
解析:依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前未结清应纳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51.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
答案:×
解析: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5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的财产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留置权执行。( )
答案: √
解析: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53.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
答案:√
解析: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协定。
54.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答案:×
解析: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没有明确的,就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5.公司董事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
答案:√
解析:依据规定,公司的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简单题(本题共3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 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的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低销?为什么?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答案:
(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依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依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
甲企业是乙企业向银行借款的保证人,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情况后。决定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丙企业由于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一再要求甲企业以部分财产偿还所欠丙企业的未到期债务,甲企业同意了丙企业的要求,并进行了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能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请受偿?为什么?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1)银行可以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请受偿。依据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享有是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的选择权。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是违法行为。
解析:
试题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