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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经济法》模拟题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21日

47、简答题2
  上海宝珍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南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上海宝珍有限公司向上海西南有限公司开出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上海西南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海白锦有限公司,上海白锦有限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上海慧芳有限公司。


  问:(1)如上海西南有限公司未履行对上海宝珍有限公司的供货义务,上海宝珍有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


  (2)如银行拒绝付款,上海慧芳有限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能否直接向上海宝珍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上海西南有限公司和上海白锦有限公司对票据应否负责?


  (3)如上海慧芳有限公司在遭到银行拒绝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被拒绝付款而行使追索权的通知,对其行使追索权有何影响?


  (4)如该票据由上海慧芳有限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上海西南有限公司,而上海西南有限公司又被拒绝付款时,上海西南有限公司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题目解析:  (1)如上海西南有限公司不履行对上海宝珍有限公司的供货义务,上海宝珍有限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停止付款。因为付款人的责任只限于按照汇票记载事项支付票据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如银行拒绝付款,上海慧芳有限公司可直接向上海宝珍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上海西南有限公司和上海白锦有限公司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上海慧芳有限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被拒绝付款的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须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赔偿金以汇票金额为限。


  (4)当上海西南有限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时,因上海宝珍有限公司、上海白锦有限公司、上海慧芳有限公司均为其前手,而上海白锦有限公司和上海慧芳有限公司在一般背书转让中又曾是上海西南有限公司的后手,对上海西南有限公司享有票据权利,故上海西南有限公司只能向上海宝珍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向原来的后手上海白锦有限公司和上海慧芳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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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综合题1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2002年12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人库;


  (2)上月留抵的抵扣税额35.96万元;


  (3)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


  (4)内销货物6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


  (5)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200件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货物已移送。


    要求: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2年12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题目解析:  (1)免税进口料件组成价=(300+50)×(1+20%)=420(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5%)=8.4(万元)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5%)-8.4=3.6(万元)


  (4)应纳税额=[140.4÷(1+17%)+140.4÷(1+17%)÷600×200]×17%+3.6-35.9=[120+40]×17%+3.6-35.96=-5.16(万元)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5%=63(万元)


  (6)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00×15%-63=27(万元)


  (7)应退税额=5.16(万元)


  (8)当期免抵税额=27-5.16=21.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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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综合题2
  某企业2004年度有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8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取得国家金融债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结转产品销售成本420万元;支付产品销售费用45万元。


  (3)发生管理费用3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支付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10万元。


  (4)缴纳增值税8万元、消费税12万元、营业税0.4万元、城建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


  (5)意外事故损失原材料8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3万元。


  (6)有职工32人,实发工资总额共42万元(工资费用单独列支,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800元),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共7.35万元,但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7)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老年服务机构捐赠10万元;广告性赞助26万元。


  (8)修理和改建厂房费用30万元。


  (9)上交税务机关滞纳金3万元。


  (10)从联营单位分回税后利润42.5万元,联营单位适用15%的税率。


  问: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题目解析:  (1)收入总额=800(产品销售收入)+18(租金收入)+10(国债利息)+10(国家金融债券利息)=838(万元)


  (2)国库券利息免税收入=10(万元)


  (3)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420(销售成本)+45(销售费用)+30(管理费用)-(10-800*0.5%)(业务招待费超过扣除限额部分)+10(投资借款费用)+12(消费税)+0.4(营业税)+1.4(城建税)+0.6(教育费附加)+(8-3)(扣除保险后的损失)+800*12*32(计税工资)+4.7616(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10(向老年服务机构捐赠)+800*2%(广告性赞助)+30(修建费)=420+45+30-6+10+12+0.4+1.4+0.6+5+30.72+4.7616+10+16+30=609.8816(万元)


  (4)联营单位分回利润调整为税前利润=42.5÷(1-15%)=50(万元)


  (5)应交所得税=(838-10-609.8816)×33%+50×(33%-15%)=71.98+9=80.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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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综合题3
  2000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0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1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1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1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2000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1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1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主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目解析:  (1)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A公司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A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4)D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D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代理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以D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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