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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23日

参考答案及详细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2.B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3.B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出资方式,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合营各方缴纳的出资,必须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4.B
  [解析]由于注册资本是投资各方按照法律规定拟定的,因此其金额应当等于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5.C
  [解析]根据破产法律的相关规定,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并不属于破产费用。
  6.A
  [解析]根据规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额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本题中,甲的债权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作价不足以支付破产债权,因此甲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的表决权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00-200=100万元。
  7.B
  [解析]甲、乙解除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这里甲支付给丙票据款后,还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8.C
  [解析]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因此B项是错误的;汇票承兑后,承兑人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不能以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9.D
  [解析]本票属于自付票据,其基本当事人只有付款人和收款人,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付款地是属于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本票,是指的银行本票,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10.A
  [解析]根据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B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的,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由于乙公司自身的原因在约定之日8月20日没有提取标的物,那么根据该规定,应该在8月20日起,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责任
  12.A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应该是从合同成立时(3月10日)起归为无效。来源:www.examda.com
  13.C
  [解析]根据规定,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以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4.B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按照征税率直接计算出增值税。因此,应纳增值税=95400÷(1+6%)×6%=5400元
  15.C
  [解析]商场销售烟酒应该缴纳增值税;个人赠送不动产的,不征收营业税;服装厂加工服装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16.D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7.B
  [解析]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学校的捐款不允许扣除,应该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5=405万元。
  18.A
  [解析]应纳消费税=81900÷(1+17%)×30%=21000(元)。
  19.C
  [解析]查账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的情况。
  20.C
  [解析]应缴纳印花税总额=5+600000×0.3‰+50000×0.5‰+1000000×0.05‰=260元。
  21.B
  [解析]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情况。本题B项发生了转让行为并且取得了收入,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2.B
  [解析]罚款是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
  23.D
  [解析]根据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4.D
  [解析]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可以由投资人担任,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本题中由于林某病故,因此只能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5.C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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